Ksuj on Nostr: ...
今天开了一个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闭门研讨会。没想到的是,几乎每个人都提到了最近全国很多地方税务倒查30年对企业和市场信心的强烈冲击和影响。我说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不是发布了正式消息及时澄清了这件事吗?大家告诉我,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确实表示,近期税务部门没有组织开展全国性、行业性、集中性的税务检查、更没有倒查20年30年的安排。不过该负责人同时表示,近期反映的有关查税补税,有的是对企业以前年度欠税按程序进行催缴,有的是对企业存在的税收政策适用风险按程序予以提示告知,均属税务部门例行的依法依规正常履职行为。
会议上好几个专家表示说,如果真组织全国安排若干年的检查,反而还好些,因为至少还会有正式文件及查处的标准和倒查年限的规定。现在各地税务部门自行去做,无论想查多少年或者是无论造择给哪家企业发提示警示,均属依法依规正常履职。这等于说都是可以都是正确的。大家担心这样开了绿灯下去,在目前地方财政紧张的情况下,这种可以选择性执法的倒查风会越刮越大。而且由于被告之、被查的几乎全是民营企业,这样许多人猜疑是不是上面又有什么新的动向和精神,市场和人心就更加不稳定了。
我说这肯定不是上面有什么新精神。国家对于保护、鼓励和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是非常明确的。至于查税和对企业提示警示是否有什么程序和年限上的规定,我还真得回去好好查一查。
晚上回来学习了几个小时的税收法规,不觉已经到了凌晨。最后查到了《税收征管法》,看到该法第52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交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交或少交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未交或少交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我觉得,以我临时抱佛脚的粗浅理解,除了最后这一款规定的主观故意的情况以外,对超过三年最多五年的错漏税,已经有过税务机关每年例行的税务检查,就应当不在追缴范围之内。当前经济和就业的压力都很大,各地各方面的政策都应当与中央的精神保持高度一致,不能见小利而忘大义,惊扰企业和市场。
会议上好几个专家表示说,如果真组织全国安排若干年的检查,反而还好些,因为至少还会有正式文件及查处的标准和倒查年限的规定。现在各地税务部门自行去做,无论想查多少年或者是无论造择给哪家企业发提示警示,均属依法依规正常履职。这等于说都是可以都是正确的。大家担心这样开了绿灯下去,在目前地方财政紧张的情况下,这种可以选择性执法的倒查风会越刮越大。而且由于被告之、被查的几乎全是民营企业,这样许多人猜疑是不是上面又有什么新的动向和精神,市场和人心就更加不稳定了。
我说这肯定不是上面有什么新精神。国家对于保护、鼓励和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是非常明确的。至于查税和对企业提示警示是否有什么程序和年限上的规定,我还真得回去好好查一查。
晚上回来学习了几个小时的税收法规,不觉已经到了凌晨。最后查到了《税收征管法》,看到该法第52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交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交或少交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未交或少交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我觉得,以我临时抱佛脚的粗浅理解,除了最后这一款规定的主观故意的情况以外,对超过三年最多五年的错漏税,已经有过税务机关每年例行的税务检查,就应当不在追缴范围之内。当前经济和就业的压力都很大,各地各方面的政策都应当与中央的精神保持高度一致,不能见小利而忘大义,惊扰企业和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