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根刺 on Nostr: 法治 ...
法治
在很多高尚大词里,我其实更注重“法治”这个词的分量。东大群体普遍的追求“民主、自由”,但我更关心的是“法治”。
什么是法治?要理解、论述一个概念,首先必须对这个词进行定义。只有在大家都认可的定义下,做论述、讨论才能达成共识。否则就是鸡同鸭讲,各说各的。这是读柏拉图学习到的。
法治(英语:rule of law)是与人治(英语:rule of man)相反之概念,亦很容易与以法而治或依法而治(英语:rule by law)这概念混淆。后者着重于制订及执行法律条文,但法治则指以人权保障,和自由保障为前提和基础立法,以严格依法管治国家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治”与“宪政”紧密相关,其内涵不单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更侧重于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拘束。在法治基础之下,政府只能依法律规定来惩处违法者,不能私自减轻或加重罚则,且即便政府自己违法亦将受罚。法治意味着每个人,包括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都受到法律的约束。 【维基百科】
经常搞混的就是“法制”(rule by law)。它着重于以法而治、依法而治,所谓完善法律条文。就像东大国,屁民经常发出感叹。某某太乱了,政府应该管管......但没有法律规定啊?别急,很快新的法律规定就出台了。条文可以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管你拉屎放屁。从腊肉统治的30年里只有一部婚姻法撑门面,到今天,每年海量的各种法规让你目不暇接。这就是典型的“法制之国”。
而这里讨论的“法治”是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治”与“宪政”紧密相关,其内涵不单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更侧重于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拘束。这里提到的法律,个人觉得更应该是普通法、自然法,而不是成文法、制定法。
法治的重要和崇高,在于律法来源。只有依托于神制定的律法,才能符合这种神圣性。有句极其经典的阐述:法律是被发现的,而不是制定的。
普通法系里很少有人为制定的大部头典籍,更多的司法判例来源于常识、人们基本生活习惯和过往的类似判例。所以法庭上控辩双方的辩论尤为重要。普通法系更主张律法来源于造物主的创造,人类只能通过不断实践去发现它,理解它和运用它。而人类想象的条文缺乏足够的严谨性和普适性,更没有神圣可言。是没有资格称为法律的。
受进步主义影响的国家实行的大陆法系,都是人为制定的成文律法条款。人的行为可以在这些条文中寻找相同或类似地方,对其做出相应判决。这些各种明文法律需要不断修订、增删和补充新的状况。其中夹带的私货是不可避免的。例如东大国的所有法律里,共产党是领导一切的,他们凌驾于所有法律之上,不受任何法律的制裁和约束。当然,这样的“法律”就是一堆大便,连基本的严谨性和公正性都做不到,更谈不上其他。
所以,东大国层出不穷的冤假错案,污良为盗,杀良冒功的例子几千年不绝。以前是皇帝的家法,现在是匪党的家法。本质上都是一样的。和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完全不是一个东西。
法治为什么重要,以至于它超过了民主和自由?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才能形成真正的公平和正义。从古希腊开始,哲人就在寻找公平正义,探讨公平正义。它们不是明君的施舍,也不是圣人的恩赐,更不是公众的选择。只有承认法律来源于神的创造,保证其神圣性、权威性。这样的法律才能获得凡人的敬畏和尊重。才能对上至王侯,下至平民形成必要的威慑力。一个丧失了公平正义的社会,必然是纷乱四起,人人暴虐成性。习惯于以势压人,以利勾结。变成连丛林世界都不如的地狱深渊。今天的东大各种社会乱象,正是源于公义的彻底缺少。不管是舆论哗然的铁链女、胡鑫宇、烧烤打人案,还是以前被揭露的念斌、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人的冤杀案,全是不见天日的地狱场景。
社会之中人与人的交往,互动。团体间的行为,产生各种各样的后果。这些后果需要接受道德的评价和法律的判决。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带来的危害远远大于这件事的本身。所以,法治必须是社会的减压阀,公正可以解决社会中的纠纷和争端,让大多数人心服口服,化解怨气和戾气。从而建立权威性的基础。以后的每一次公正的判决都是不断积累其权威的砝码。但是如果有一次不公的判决,会毁坏原来积累的成果。这种崩坏比雪崩还更激烈、更广泛。东大在前30年以法治为名积累的些许权威在一次次的颠倒黑白中消失,直至成为“塔西佗”社会。我可以这样认为:每一个专制黑暗的社会,必然是法治崩坏的社会。无论它初期的状态还是统治者宣称它多么的公正。相反,真正的法治社会必然会发展成公平正义的文明社会,甚至不必管它是不是民主。
美国宪法里没有任何一个地方提到过“民主”这个词语,但丝毫没有妨碍它成为文明世界的灯塔。美国的三权分立正是因为法律的神圣和宪法的权威,才能稳定的形成制约制衡。这正是得益于国民坚定的基督教信仰。约翰·亚当斯1798年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我们的宪法是只有为那些有道德、有宗教信仰的人们预备的。它在其它政府里会行不通。”如果一个没有坚定信仰的族群,如何去抵挡军事政变、操纵选举或者其它罪恶手段去获取的无上权力和奢靡生活的诱惑呢?拉美各国这种例子已经太多太多了。
在很多高尚大词里,我其实更注重“法治”这个词的分量。东大群体普遍的追求“民主、自由”,但我更关心的是“法治”。
什么是法治?要理解、论述一个概念,首先必须对这个词进行定义。只有在大家都认可的定义下,做论述、讨论才能达成共识。否则就是鸡同鸭讲,各说各的。这是读柏拉图学习到的。
法治(英语:rule of law)是与人治(英语:rule of man)相反之概念,亦很容易与以法而治或依法而治(英语:rule by law)这概念混淆。后者着重于制订及执行法律条文,但法治则指以人权保障,和自由保障为前提和基础立法,以严格依法管治国家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治”与“宪政”紧密相关,其内涵不单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更侧重于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拘束。在法治基础之下,政府只能依法律规定来惩处违法者,不能私自减轻或加重罚则,且即便政府自己违法亦将受罚。法治意味着每个人,包括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都受到法律的约束。 【维基百科】
经常搞混的就是“法制”(rule by law)。它着重于以法而治、依法而治,所谓完善法律条文。就像东大国,屁民经常发出感叹。某某太乱了,政府应该管管......但没有法律规定啊?别急,很快新的法律规定就出台了。条文可以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管你拉屎放屁。从腊肉统治的30年里只有一部婚姻法撑门面,到今天,每年海量的各种法规让你目不暇接。这就是典型的“法制之国”。
而这里讨论的“法治”是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治”与“宪政”紧密相关,其内涵不单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更侧重于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拘束。这里提到的法律,个人觉得更应该是普通法、自然法,而不是成文法、制定法。
法治的重要和崇高,在于律法来源。只有依托于神制定的律法,才能符合这种神圣性。有句极其经典的阐述:法律是被发现的,而不是制定的。
普通法系里很少有人为制定的大部头典籍,更多的司法判例来源于常识、人们基本生活习惯和过往的类似判例。所以法庭上控辩双方的辩论尤为重要。普通法系更主张律法来源于造物主的创造,人类只能通过不断实践去发现它,理解它和运用它。而人类想象的条文缺乏足够的严谨性和普适性,更没有神圣可言。是没有资格称为法律的。
受进步主义影响的国家实行的大陆法系,都是人为制定的成文律法条款。人的行为可以在这些条文中寻找相同或类似地方,对其做出相应判决。这些各种明文法律需要不断修订、增删和补充新的状况。其中夹带的私货是不可避免的。例如东大国的所有法律里,共产党是领导一切的,他们凌驾于所有法律之上,不受任何法律的制裁和约束。当然,这样的“法律”就是一堆大便,连基本的严谨性和公正性都做不到,更谈不上其他。
所以,东大国层出不穷的冤假错案,污良为盗,杀良冒功的例子几千年不绝。以前是皇帝的家法,现在是匪党的家法。本质上都是一样的。和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完全不是一个东西。
法治为什么重要,以至于它超过了民主和自由?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才能形成真正的公平和正义。从古希腊开始,哲人就在寻找公平正义,探讨公平正义。它们不是明君的施舍,也不是圣人的恩赐,更不是公众的选择。只有承认法律来源于神的创造,保证其神圣性、权威性。这样的法律才能获得凡人的敬畏和尊重。才能对上至王侯,下至平民形成必要的威慑力。一个丧失了公平正义的社会,必然是纷乱四起,人人暴虐成性。习惯于以势压人,以利勾结。变成连丛林世界都不如的地狱深渊。今天的东大各种社会乱象,正是源于公义的彻底缺少。不管是舆论哗然的铁链女、胡鑫宇、烧烤打人案,还是以前被揭露的念斌、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人的冤杀案,全是不见天日的地狱场景。
社会之中人与人的交往,互动。团体间的行为,产生各种各样的后果。这些后果需要接受道德的评价和法律的判决。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带来的危害远远大于这件事的本身。所以,法治必须是社会的减压阀,公正可以解决社会中的纠纷和争端,让大多数人心服口服,化解怨气和戾气。从而建立权威性的基础。以后的每一次公正的判决都是不断积累其权威的砝码。但是如果有一次不公的判决,会毁坏原来积累的成果。这种崩坏比雪崩还更激烈、更广泛。东大在前30年以法治为名积累的些许权威在一次次的颠倒黑白中消失,直至成为“塔西佗”社会。我可以这样认为:每一个专制黑暗的社会,必然是法治崩坏的社会。无论它初期的状态还是统治者宣称它多么的公正。相反,真正的法治社会必然会发展成公平正义的文明社会,甚至不必管它是不是民主。
美国宪法里没有任何一个地方提到过“民主”这个词语,但丝毫没有妨碍它成为文明世界的灯塔。美国的三权分立正是因为法律的神圣和宪法的权威,才能稳定的形成制约制衡。这正是得益于国民坚定的基督教信仰。约翰·亚当斯1798年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我们的宪法是只有为那些有道德、有宗教信仰的人们预备的。它在其它政府里会行不通。”如果一个没有坚定信仰的族群,如何去抵挡军事政变、操纵选举或者其它罪恶手段去获取的无上权力和奢靡生活的诱惑呢?拉美各国这种例子已经太多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