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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u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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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8 16:15:45

Ksuj on Nostr: #美最高法支持政府对TikTok强迫出售令# #TikTok禁令# ...

#美最高法支持政府对TikTok强迫出售令#

#TikTok禁令#

TikTok在美国最高法院败诉了,判决书到底怎么说的?

1、 强烈建议先看一下我昨天关于上周本案开庭的分析(传送门:http://t.cn/A6uFIV3U%EF%BC%89%EF%BC%8C%E5%9B%A0%E4%B8%BA%E5%88%A4%E5%86%B3%E4%B9%A6%E5%9F%BA%E6%9C%AC%E4%B8%8A%E5%AE%8C%E5%85%A8%E6%8C%89%E6%88%91%E8%BF%99%E7%AF%87%E5%BE%AE%E5%8D%9A%E5%88%86%E6%9E%90%E7%9A%84%E6%A1%86%E6%9E%B6%E5%86%99%E7%9A%84%EF%BC%8C%E4%B8%80%E4%B8%80%E5%9B%9E%E5%BA%94%E4%BA%86%E5%BE%AE%E5%8D%9A%E5%88%97%E4%B8%BE%E7%9A%84%E9%82%A3%E4%BA%9B%E9%97%AE%E9%A2%98%E3%80%82

2、 这次的判决非常特殊——从开庭到判决,七天。而且不是那种程序性判决,一次性把该分析的宪法问题全分析完了。

3、 但是,鉴于时间很短,能这么出判决,势必是因为九位大法官没有重大分歧。所以,出的是那种“不具名一致判决”,而不是常见那种5:4或者6:3的判决,由某大法官署名执笔多数派意见。当然,美国司法爱好者普遍怀疑,从文风和习惯来看,这份判决书应该是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写的。

4、 同时,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奥巴马提名)和戈萨奇大法官(特朗普提名)分别有一份协同意见,表示对主判决书的结论没有异议,但在论述这个结论的观点上略有不同想法。

5、 判决书还写得挺谦恭,说这个案子,让我们想起八十多年前法兰克福特大法官关于“如何在新时代适用旧法律”的教诲。我们本判决的出发点,是经得起历史考验,“别在未来打脸”。当然,考虑到时间有限,本判决争取就事论事,不做扩大性、原则性地涵盖。

6、 要看1月19日马上要生效的“TikTok等app要么卖、要么禁”这部法案是否合宪,就像我之前微博所说,需要一个逐步过关、打怪的分析过程:

(1) 它是否触犯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权?

(2) 如果触及,是按“一般审查标准”还是“严苛审查标准”来检验这部法律?

(3) 无论什么标准,它最后通过合宪性检验了吗?

7、 尽管TikTok律师(连同几位TikTok网红聘请的律师)在开庭时拼命论证,这部法律就是关于言论自由的,但最终判决书的姿态非常鸡贼:“我们在此无法决定,这部法案与言论自由有关,但我们姑且假设它有关哈,然后我们继续往下推理……”

8、 这其实更多是一种“你无法叫醒一个装睡的人”的情况。

9、 在开庭时这个倾向就有端倪。首席大法官罗伯茨问TikTok律师:“这部法案讲的是分拆、剥离公司所有权的事儿。你印象中有任何判例,说的是股权剥离行为却跟压制言论自由有关吗?”律师很诚恳:“我手边找不到任何这样的先例。”罗伯茨也说:“对嘛。我手边——和我身体任何部分的旁边——都找不到这样的先例。”但律师接下来的回答非常有力:“但我想,这是因为我国历史上从没出现要悍然封杀一个我国人民的主要言论场所的粗暴行为吧?”

10、 但是,判决书最终写道:鉴于我们找不到先例,将“分拆行为”视为“对言论的管制行为”,本院也不打算在今天这个如此独特的案件中首开先河。

11、 被告美国政府的律师也辩解:这部法案根本不是针对TikTok上的言论,而是针对它收集用户数据的行为,我们的出发点根本不是言论自由,而是数据安全。法庭上,TikTok的律师也反唇相讥:“在美国,还有好几个红红火火的中国出海app,有搞电商的,有搞旅游或者美食的,它们都收集用户数据(当庭念了某电商的用户协议,甚至收集数据的范围比TikTok还广)它们为什么被排除出这个法案的管制对象了?就因为它们不是社交媒体,没内容!”

12、 判决书回应了这个问题。它说,宪法和判例从来不禁止“选择性执法”,也不强求某法案一蹴而就。它们区别对待你们TikTok和电商app,不能说明它的立法目的就是跟内容相关的。

13、 刚刚说,判决书自己立了个高姿态,“姑且假设本法案跟言论自由有关”,那么关键问题来了——它应该试用“一般标准”还是“严苛标准”来审查这部法案是否违宪呢?

14、 这里有个重大争议点。根据之前判例,如果这个法案“明确针对某种内容”(例如禁止《七龙珠》),那么它就需要适用“严苛标准”;如果它虽然涉及言论管制,但法案内容并不直接针对某种具体内容,“内容中立”的,就适用宽松一些的“一般标准”。

15、 在一审当中,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这个法案即便适用严苛标准审查,也是符合宪法的。气死你。”

16、 但刚刚的最高法院判决书认为,这部法案是“内容中立”的,用一般标准审查就行。

17、 “一般标准”和“严苛标准”的关键区别在于法案提出的言论管制措施。按照“严苛标准”,这种措施需要极其克制,如果有替代性的、更温和的方案,就不能用法案里的方案;但“一般标准”只需要管制措施“不要严重超过必要限度”即可。

18、 这个争议点,决定了“‘把TikTok从字节分拆’是否过分”这个问题的答案。

19、 TikTok律师一直强调,这是种过分的措施,明明跟美国政府签个安全保障协议、或者在app首页写个提示就能实现目的,非要这么粗暴和兴师动众。但美国政府律师在法庭上说:我听见对方辩友提到数据安全等替代建议时都惊了!我们等了你们270天,你们提出任何靠谱的替代建议了吗?我觉得就是不见棺材不掉泪吧!

20、 判决书怎么回应这个问题的呢?

21、 它说,我根本不考虑是否有比“分拆”更温和且有效的建议。因为,咱们适用的是“一般审查标准”啊!所以,只要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我们法院不会插手立法部门,去建议一个更优解。在“一般标准”下,差不多得了。

22、 对了,判决书还回应了“某国暗中操控内容”到底是不是“危害国家安全”。跟我之前的分析一样,他们的观点是:内外有别。判决书承认,对内容的操控广泛存在于科技企业,“一人的内容操控,可能就是另一人的内容裁量权”。但是,这事儿让国会认定的“敌对国家”来搞,不合适。“本案只是特殊情况,千万不要以为管理‘操控内容’行为就可以侵犯第一修正案哦!”

23、 综上所述,这部法案经受住了“一般标准”的考验,不违反原告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维持原判,TikTok败诉。

24、 那两份协同意见书也挺有意思。

25、 索托马约尔大法官说,我支持法院判决的结论,但我实在没有理由支持法院认为“无法确定本案是否涉及第一修正案(还假装高风亮节‘姑且假设它涉及哈’)”。因为,这特么处处都跟言论有关好么!

26、 戈萨奇大法官也谈了两点。

27、 首先,他不但觉得这部法案跟言论自由有关,而且本身属于“基于内容”而不是“内容中立”的法案,应该适用“严苛标准”审查。但他认为即便用这个标准,这个法案也合宪。

28、 最逗的是另一点。美国政府为了证明自己没错,单方面向法院提交了很多绝密证据。在进行证据交换时,TikTok收到的很多证据,都有马赛克。开庭的时候,戈萨奇大法官问了很多关于这些涉密证据的事儿,TikTok律师很委屈地说:“我得先看到这个信息才能发表评论啊……”

29、 在开庭的另一个时刻,代表美国政府的律师又提到另一份绝密证据,说里面提到字节和东大政府之间的某协议如何如何。罗伯茨大法官插嘴问:“您觉得您单方面拿出这些涉密证据,对TikTok那边公平吗?”政府律师说:“哦,这份不一样,这是它们公司的文件,它们自己有!”

30、 在最后的判决书中,为了再次彰显自己的高风亮节,最高法院还专门说,我们尽量避免采用政府给我们的绝密证据来判决。今天这个判决,完全是基于双方都能获得证据来论证的。

31、 戈萨奇大法官在自己的协同意见书里,对此表示了赞赏。说我早看不惯搞这种双标的事儿了,而且净给我们埋雷,弄不好就违宪了。这次咱们院整挺好。

#百乐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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