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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犬一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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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1 06: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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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犬一獒 on Nostr: 镇反运动中被杀者的三种“待遇” ...

镇反运动中被杀者的三种“待遇”
第一种“待遇”是有一张正式的布告。这种情况的被杀者,在就刑之前,都要召开公审大会进行宣判(其实是公判大会)。在公审大会上,将早已捆绑着的犯人推到台上,由政府工作人员宣读其罪行和判决结果,然后将犯人推向刑场进行处决;被杀之后“享受”布告一张。布告是石印印刷
的,一张报纸大小,纸质也比较好。布告上有被杀者的姓名(用红笔画了丫)、年龄、出身、籍贯、罪行、以及判决结果,最后是批准机关及其红色印章。那个时候的杀人权是掌握在县级政权手里的,因此布告末尾都盖着“某某县军管会”的大印。后来到了土改末期,县军管会的印章变成了县人民法院。这是当时杀人的主要方式。用这种方式杀人,因为参加公审大会的人很多,又有布告到处张贴,所以影响大,震慑力强。

第二种“待遇”是有一张手写的布告。其宣判与行刑过程与第一种情况一样,也召开公审大会进行宣判,然后张贴布告。只是布告不是石印印刷的,而是用毛笔手写的。一般写在纸质较差颜色泛黄的申二元纸上。布告上也写着被杀者的姓名、年龄、籍贯、出身、罪行等内容,姓名也用红墨水打了丫;但批准机关不是县级军管会或县人民法院,而是区政府,最后的签名则是区长某某。因为党政从来都是不分的,所以区长一般都兼任区委书记,说明区委书记和区长都有杀人权。这种情况在土改运动中比较普遍。那些因为被仇恨煽动起来的农民,心中的怒火已经失控,将一些平时与地主发生的生活小事、邻里纠纷、孩子斗殴之类的事情,都上升为地主欺压农民、民愤极大、恶霸地主、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高度,要求政府“为民作主”、“报仇雪恨”。这种情况,和后来各次整人运动中断章取义,捕风捉影,上纲上线一模一样。政府来不及完成整理材料、上报、审批、下达、执行等一系列程序,更没有做核实、审查之类的工作,简单地以“顺应民心”这样的理由从重从快,由区委书记或区长批准将人枪毙。

第三种“待遇”是将犯人从监牢里拉出来后,绑赴刑场就地枪毙,既不召开公审会也不张贴布告。

---陶渭熊:镇反运动中被杀者的三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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