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根刺 on Nostr: ...
看蜂兄的评论,信仰先于法律,法律先于民主。确实是值得思考的地方。这个地儿千年来几乎没有信仰的生存之地。极底层顶多有点畏惧祖宗和老天爷,但很大的可能是被家族强势压制或者悲惨境遇引起的自我否定形成的畏惧。而肉食者们几乎完全不相信这种超自然的力量。孔子说过:"子不语,怪力乱神。"从很大程度上说明了这个群体对于神明的怀疑。但不能直接否定,否则祭祀的意义就彻底丧失。他们自己愚弄下层的人间神-“天子”就会失去光环。底层失去精神的支柱和对皇权的敬畏是他们不愿意看到的。
什么是信仰?这是一个很复杂的东西。但是目前这个概念通常被混淆和胡乱的曲解。
信仰(英语:faith,源自拉丁语 fides 和古法语 feid),根据韦伯斯特词典,信仰有多种定义,包括“对上帝的信念、信任和忠诚”、以及“对没有证据的事物的坚定信念”,信仰通常基于直觉或个人经验,而非严格的理性或经验证据。 宗教人士通常认为信仰是基于感知程度和证据的信心,对宗教持怀疑态度的人认为信仰只是没有证据的信念。
宗教信仰是对超自然现象或宗教教义等的坚定信念, 其特点是用情感代替证据。《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写道,“信仰”是一个广义术语,出现在表达各种不同概念的语言中;从最普遍的意义上讲,“信仰”(Faith) 与“信任”(Trust) 的含义大致相同。但哲学上对信仰的叙述和讨论几乎完全是局限于有神论的宗教信仰,既对上帝的信仰。
百科上的答案也仅仅认为坚信和忠诚就是信仰。这种解释有科学主义和无神论者的影响。他们否定了神,但又创造了一个神的替代品。就是对天堂的渴望。这种渴望,变成什么“共产主义”、“大同社会”、“理想国”、“圣人”、“明君”......一系列的现实具现版本。并把这些现实中的也看成信仰。
宗教上的信仰,基于坚信神的存在和全知全能。这种坚信一旦形成,个人内心就会产生一个全知、全能的审判者审视自己的言行和过失。有悖于普遍道德和神意的言行,都会让其产生负罪感和恐惧感。这种负罪感和恐惧感在天主教时期,是需要向神父忏悔,获得心灵上的解脱。神使人类的心灵有了依托,这就让美德有了存在的动力。荣耀上帝就是个人存在的价值所在,这两种效应相互激励,形成现在一个稳定的基督教信仰群体。当然,也有其他宗教的信仰,如佛教、印度教等存在。就基督教本身和前身犹太教来说,居于顶层的权力控制者,因各种私欲产生各种曲解和认识,衍生出一大堆不同的教派相互指责和攻击,甚至战争,那又是另一个层面的话题。
所以,个人的认为:宗教信仰是基于对美好与神圣的追求;相信神的存在和全能;对有悖于普遍道德准则和神的意志,会产生真正的恐惧和负罪感的;从而形成对神的敬畏和认同的坚定信念和忠诚。《圣经》里约伯记就很好的告诉世人什么叫信仰。
而无神论、科学主义者只是坚信他们的目的可以达成,而不论其过程如何,更不会产生所谓的恐惧感和负罪感。这就应该是他们所谓的信仰和神的信仰之间最大的差别。
这种信仰无助于人类的善良和正义的追求,无助于群体的利益最大化。只会产生不计一切后果的狂徒、暴君和邪恶之人。所以我坚决反对把这种东西称为信仰。
现在很多人把匪共的马克思主义称为宗教和信仰,把孔丘的儒家学说称为儒教一样。因为它们都缺乏真正发自内心的敬畏和恐惧,而人间的律法对权力控制者根本不会产生丝毫约束能力。这种只是控制、愚弄下层人的东西只能算是邪说邪教。而邪教从来都是善良群体的死敌。有人简单归纳为:律己的才是宗教,律人的都是邪教。
为什么神意信仰必须先于法律?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才能约束住绝大多数人,也包括权力的掌控者。只要权力的掌控者有坚定的信仰,必然会对自己的恶和不道德进行反省和忏悔。也才会甘心法律限制自己的权力和私欲。这样才有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基础。也让大众明白,王只是神的世俗代理人,他也必须遵守神的律法、神的意志。这种认识和精神产生广泛的影响后,才会有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因为它是神的意志体现。这样以一部分有信仰的群体通过法律去约束其他无信者的行为,有信仰者受法律和信仰的双重约束,这种制度才会长久,社会才会有公义。
无神论者和科学主义者往往否认法律神圣性和权威性,他们只凭借自认的道德规范和统治秩序形成法律。这也是马克思把法律当成国家的统治机器的工具缘由。这种法律(宪法)每一个统治者都可以肆意更改为自己满意的条文。或者根本无视这些条文,当废纸,当空气。存在的理由只是一座牌坊而已。
今天的大国,在东施效颦和装逼这些事上,当仁不让。公、检、法、律一应完备,宛如一个文明的法治国度。国人或许也持有这种看法。甚至是那些大律师,也深信依靠他们就能迈进法治国家的行列。但牌坊只能是牌坊,不会变成现实。在一些低层次、小影响、需要给牌坊装点一点坠饰的时候,大律师们神采飞扬,个个心怀青云不坠之志,觉得已经提高了这里的法治进步。但在涉及高层、甚至不需要高层,只要是某大人物的马仔的时候,一切梦想如泡泡般破灭。更别说政府频繁出台各种惩治刁民,各种把抢劫变成王法的行为上,他们没有丁点作用。大律师或许发现他们并不全是法律的捍卫者,他们也是法律的专政对象和镇压对象。他们依然会在完全没有适用法条的情况下,被殴打、被拘禁、被恐吓。但鄙人仍对为数不多的大律师心怀敬意,他们是真正的人,真正的勇士。
国人不理解法治是很正常的事情,整个东亚历史上,就从来没有出现过所谓的法治,有的只是法制。他们仅仅以为每一个罪名都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惩治就是法治社会了。也才会时时发出感概,法律还不完善,国家应该管管某些事。他们完全没有认识到真正的法治是限制政府的滥权和统治者的权力膨胀。把权力关进笼子才是真正的法治精神。
民主基于法律的约束,这就更不用过多解释。不受约束的民主,就是巴黎公社的暴民之治,一人一票就可以把任何人送上断头台。这样的民主是大众需要吗?共匪毛腊肉的文革武斗,就有这个暴民政治的影子,纠集一伙人就可以把任何自己看不顺眼的人绑起来,殴打批斗,甚至直接打死。嘴里说的都是同样的词语:我们才是忠于毛主席的造反派,你就是个反革命,打倒反革命xxx!
民主从来就不是一个好制度,拖沓扯皮,低效率。但是它是目前人类现行政治中最不坏的制度!当然它必须是在宪政的约束下才能如此。国人都是只有鱼的记忆,对历史视而不见。或是选择性观看。北洋初建的民国就是一个宪政、民主的新国家。虽然它的法律不甚健全,制度也存在瑕疵。但它确实是民主制度。曹锟竞选总统,都只能花大洋买选票,而不是拿枪顶着别人脑门投票,结果落了个“贿选总统”的恶名。然而你们祖宗们满意了吗?还不是一样要举兵讨伐北洋军阀,民主宪政的政府被污蔑成为北洋军阀。反政府的匪帮变成国民革命军,推翻了北洋政府,自己建立一个军政府还觉得自己无比正义光荣。这哪去说理?
今天国人只要民主,觉得一民主,就可以用选票控制一切,挣大钱、发大财、抱女人、骂官员了吗?那只能是想多了,这种民主不需三天,就会被另一个暴君粉饰成新的解放,狂欢者很快就会变成罪犯处决。牛马人矿仍旧继续给新的主人贡献一切。一如当初1949年那一幕,反复的重演,重演!
如果不了解这段历史,建议墙外找找当初共匪的《共同纲领》、《和平建国纲领》等“历史文件”看看。
我们没有信仰,必须先恢复基础的道德秩序,抛弃大陆法那种人为的规则制定。把普通法的精神灌输到大众的脑子里,就算不是上帝,至少这也是上天的意志。重树敬畏之心,至少重树一部分人的敬畏之心。不要再产生那种狂妄的破坏者,至少也要让这类人远离权力的核心。这才是真正的重回文明之路。这或许改变不了未来的乱局,至少会减低乱局的烈度和持续时间,为重建新的社会提供些许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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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仰?这是一个很复杂的东西。但是目前这个概念通常被混淆和胡乱的曲解。
信仰(英语:faith,源自拉丁语 fides 和古法语 feid),根据韦伯斯特词典,信仰有多种定义,包括“对上帝的信念、信任和忠诚”、以及“对没有证据的事物的坚定信念”,信仰通常基于直觉或个人经验,而非严格的理性或经验证据。 宗教人士通常认为信仰是基于感知程度和证据的信心,对宗教持怀疑态度的人认为信仰只是没有证据的信念。
宗教信仰是对超自然现象或宗教教义等的坚定信念, 其特点是用情感代替证据。《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写道,“信仰”是一个广义术语,出现在表达各种不同概念的语言中;从最普遍的意义上讲,“信仰”(Faith) 与“信任”(Trust) 的含义大致相同。但哲学上对信仰的叙述和讨论几乎完全是局限于有神论的宗教信仰,既对上帝的信仰。
百科上的答案也仅仅认为坚信和忠诚就是信仰。这种解释有科学主义和无神论者的影响。他们否定了神,但又创造了一个神的替代品。就是对天堂的渴望。这种渴望,变成什么“共产主义”、“大同社会”、“理想国”、“圣人”、“明君”......一系列的现实具现版本。并把这些现实中的也看成信仰。
宗教上的信仰,基于坚信神的存在和全知全能。这种坚信一旦形成,个人内心就会产生一个全知、全能的审判者审视自己的言行和过失。有悖于普遍道德和神意的言行,都会让其产生负罪感和恐惧感。这种负罪感和恐惧感在天主教时期,是需要向神父忏悔,获得心灵上的解脱。神使人类的心灵有了依托,这就让美德有了存在的动力。荣耀上帝就是个人存在的价值所在,这两种效应相互激励,形成现在一个稳定的基督教信仰群体。当然,也有其他宗教的信仰,如佛教、印度教等存在。就基督教本身和前身犹太教来说,居于顶层的权力控制者,因各种私欲产生各种曲解和认识,衍生出一大堆不同的教派相互指责和攻击,甚至战争,那又是另一个层面的话题。
所以,个人的认为:宗教信仰是基于对美好与神圣的追求;相信神的存在和全能;对有悖于普遍道德准则和神的意志,会产生真正的恐惧和负罪感的;从而形成对神的敬畏和认同的坚定信念和忠诚。《圣经》里约伯记就很好的告诉世人什么叫信仰。
而无神论、科学主义者只是坚信他们的目的可以达成,而不论其过程如何,更不会产生所谓的恐惧感和负罪感。这就应该是他们所谓的信仰和神的信仰之间最大的差别。
这种信仰无助于人类的善良和正义的追求,无助于群体的利益最大化。只会产生不计一切后果的狂徒、暴君和邪恶之人。所以我坚决反对把这种东西称为信仰。
现在很多人把匪共的马克思主义称为宗教和信仰,把孔丘的儒家学说称为儒教一样。因为它们都缺乏真正发自内心的敬畏和恐惧,而人间的律法对权力控制者根本不会产生丝毫约束能力。这种只是控制、愚弄下层人的东西只能算是邪说邪教。而邪教从来都是善良群体的死敌。有人简单归纳为:律己的才是宗教,律人的都是邪教。
为什么神意信仰必须先于法律?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才能约束住绝大多数人,也包括权力的掌控者。只要权力的掌控者有坚定的信仰,必然会对自己的恶和不道德进行反省和忏悔。也才会甘心法律限制自己的权力和私欲。这样才有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基础。也让大众明白,王只是神的世俗代理人,他也必须遵守神的律法、神的意志。这种认识和精神产生广泛的影响后,才会有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因为它是神的意志体现。这样以一部分有信仰的群体通过法律去约束其他无信者的行为,有信仰者受法律和信仰的双重约束,这种制度才会长久,社会才会有公义。
无神论者和科学主义者往往否认法律神圣性和权威性,他们只凭借自认的道德规范和统治秩序形成法律。这也是马克思把法律当成国家的统治机器的工具缘由。这种法律(宪法)每一个统治者都可以肆意更改为自己满意的条文。或者根本无视这些条文,当废纸,当空气。存在的理由只是一座牌坊而已。
今天的大国,在东施效颦和装逼这些事上,当仁不让。公、检、法、律一应完备,宛如一个文明的法治国度。国人或许也持有这种看法。甚至是那些大律师,也深信依靠他们就能迈进法治国家的行列。但牌坊只能是牌坊,不会变成现实。在一些低层次、小影响、需要给牌坊装点一点坠饰的时候,大律师们神采飞扬,个个心怀青云不坠之志,觉得已经提高了这里的法治进步。但在涉及高层、甚至不需要高层,只要是某大人物的马仔的时候,一切梦想如泡泡般破灭。更别说政府频繁出台各种惩治刁民,各种把抢劫变成王法的行为上,他们没有丁点作用。大律师或许发现他们并不全是法律的捍卫者,他们也是法律的专政对象和镇压对象。他们依然会在完全没有适用法条的情况下,被殴打、被拘禁、被恐吓。但鄙人仍对为数不多的大律师心怀敬意,他们是真正的人,真正的勇士。
国人不理解法治是很正常的事情,整个东亚历史上,就从来没有出现过所谓的法治,有的只是法制。他们仅仅以为每一个罪名都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惩治就是法治社会了。也才会时时发出感概,法律还不完善,国家应该管管某些事。他们完全没有认识到真正的法治是限制政府的滥权和统治者的权力膨胀。把权力关进笼子才是真正的法治精神。
民主基于法律的约束,这就更不用过多解释。不受约束的民主,就是巴黎公社的暴民之治,一人一票就可以把任何人送上断头台。这样的民主是大众需要吗?共匪毛腊肉的文革武斗,就有这个暴民政治的影子,纠集一伙人就可以把任何自己看不顺眼的人绑起来,殴打批斗,甚至直接打死。嘴里说的都是同样的词语:我们才是忠于毛主席的造反派,你就是个反革命,打倒反革命xxx!
民主从来就不是一个好制度,拖沓扯皮,低效率。但是它是目前人类现行政治中最不坏的制度!当然它必须是在宪政的约束下才能如此。国人都是只有鱼的记忆,对历史视而不见。或是选择性观看。北洋初建的民国就是一个宪政、民主的新国家。虽然它的法律不甚健全,制度也存在瑕疵。但它确实是民主制度。曹锟竞选总统,都只能花大洋买选票,而不是拿枪顶着别人脑门投票,结果落了个“贿选总统”的恶名。然而你们祖宗们满意了吗?还不是一样要举兵讨伐北洋军阀,民主宪政的政府被污蔑成为北洋军阀。反政府的匪帮变成国民革命军,推翻了北洋政府,自己建立一个军政府还觉得自己无比正义光荣。这哪去说理?
今天国人只要民主,觉得一民主,就可以用选票控制一切,挣大钱、发大财、抱女人、骂官员了吗?那只能是想多了,这种民主不需三天,就会被另一个暴君粉饰成新的解放,狂欢者很快就会变成罪犯处决。牛马人矿仍旧继续给新的主人贡献一切。一如当初1949年那一幕,反复的重演,重演!
如果不了解这段历史,建议墙外找找当初共匪的《共同纲领》、《和平建国纲领》等“历史文件”看看。
我们没有信仰,必须先恢复基础的道德秩序,抛弃大陆法那种人为的规则制定。把普通法的精神灌输到大众的脑子里,就算不是上帝,至少这也是上天的意志。重树敬畏之心,至少重树一部分人的敬畏之心。不要再产生那种狂妄的破坏者,至少也要让这类人远离权力的核心。这才是真正的重回文明之路。这或许改变不了未来的乱局,至少会减低乱局的烈度和持续时间,为重建新的社会提供些许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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