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f on Nostr: #### 现代平权主义的荒谬 ...
#### 现代平权主义的荒谬
(摘自:米塞斯《社会主义》,翻译:王建民)
平等的理想
政治民主必然来自自由主义。然而常有人说,民主原则必须最终超越自由主义。据说,如果严格贯彻自由主义原则,它将不但要求政治权利的平等,也将要求经济权利的平等。因此,自由主义在逻辑上必然演变为社会主义(Socialism),而自由主义必然走向自身的毁灭。
平等的观念同样是作为一种自然法的要求而出现的。它从宗教、心理学和哲学的观点中寻找合理性的依据,但这些论据都被证明是不成立的。事实是人们天生有别,因此,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人的要求,不可能以人人平等的理论为基础。自然法观点的贫乏,在它处理平等原则时暴露得最为充分。
欲理解这一原则,必须先做一番历史考察。在近代,如同早期一样,人们诉诸平等的要求,是把它作为废除封建时代个人法权不平等的一个手段。只要有障碍阻止个人和全体人民的发展,社会生活注定受到暴力骚乱的困扰。无权利的人们永远是社会秩序的威胁者。他们要摧毁这些障碍的共同利益使他们团结在一起;他们准备诉诸暴力,因为他们用和平手段无法实现自己的要求。只有允许全体社会成员都参与到民主制度之中,才能取得社会和平。而这意味着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
另一项考虑同样推动着自由主义追求这种平等。只有生产资料的占有者是懂得如何最好地利用它们的人,对社会才最为有利。由门第造成的法权等级使生产资料与最佳管理者分离。我们都知道,在自由主义的斗争中,首先是在解放农奴的斗争中,这一观点发挥着怎样的作用。这是让自由主义喜欢平等观念的最朴实的现成理由。当然,自由主义十分清楚,在某些情形下,法律面前的平等可能变得对个人极具压迫性;因为一人之利可能是他人之害;自由主义的平等观说到底是建立在对社会的关切上,那些迎合个人敏感情绪的考虑必须抛弃。如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法律是为社会的目的而存在,个人必须服从它,因为个人的目标只有在社会中并通过社会才能实现。
如果对法律制度做出另外的理解,如果使它成为一些新权利的基础,不惜以社会合作的目标的落空为代价都要实现这些权利,那就是误解了法律制度的内涵。自由主义所创立的平等是法律面前的平等,它从未追求过更多的东西。因此从自由主义的观点看,主张真正的平等是通过平均分配商品实现收入完全的平等,从而指责自由主义的平等不充分,是毫无道理的。
然而,正是这种平等原则,博得了那些在财富的平均分配中有望得多失寡的人的喝彩。这是政治煽动家的沃土。煽动穷人仇富心理的人,定能听众如云。民主政治为这种尽管隐蔽但无时无处不在的精神创造了最适宜的初步条件。(原注:就此而言,可以像鲍尔曼那样说:“民主乃嫉妒之谓”。)过去的所有民主国家都是毁在这一点上。我们这个时代的民主也正在奔向同样的下场。
奇怪的是,正是这种只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看待平等,有助于社会实现其社会目标为条件实现平等的观点,却被称为反社会的;而那种不计后果,一味坚持平等是指在国民收入中享有平等份额权利的观点,却被推崇为唯一具有社会关怀的观点。在公元前4世纪的希腊城邦国家,公民自认为是全体臣民的财产的主人,他们傲慢地要求自己的份额,就像股东索取红利一样。埃斯基涅斯(译注:Aeschines, 公元前 389-前314年,雅典著名的政治家和演说家, 后因 在公民大会上败诉而离开雅典。)在谈到这种瓜分公共财产和侵犯私有财产的风俗时评论道:“希腊人从城邦公民大会出来时,不像是走出一场政治集会,倒像是走出一个完成了利润分配的合伙人会议。”毋庸讳言,今天的老百姓也倾向于把国家视为一个获取尽量多的收入的来源。
但是,这种平等观不一定以民主观念为先导,不应认为它的正确性先验地高于任何其他社会生活原则。在对它做出判断之前,必须搞清楚它的作用。它在民众中广受欢迎,从而在民主国家极易得到认可,但这并不能使之成为民主的基本原则,也不能免于理论家们的详细审查。
(摘自:米塞斯《社会主义》,翻译:王建民)
平等的理想
政治民主必然来自自由主义。然而常有人说,民主原则必须最终超越自由主义。据说,如果严格贯彻自由主义原则,它将不但要求政治权利的平等,也将要求经济权利的平等。因此,自由主义在逻辑上必然演变为社会主义(Socialism),而自由主义必然走向自身的毁灭。
平等的观念同样是作为一种自然法的要求而出现的。它从宗教、心理学和哲学的观点中寻找合理性的依据,但这些论据都被证明是不成立的。事实是人们天生有别,因此,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人的要求,不可能以人人平等的理论为基础。自然法观点的贫乏,在它处理平等原则时暴露得最为充分。
欲理解这一原则,必须先做一番历史考察。在近代,如同早期一样,人们诉诸平等的要求,是把它作为废除封建时代个人法权不平等的一个手段。只要有障碍阻止个人和全体人民的发展,社会生活注定受到暴力骚乱的困扰。无权利的人们永远是社会秩序的威胁者。他们要摧毁这些障碍的共同利益使他们团结在一起;他们准备诉诸暴力,因为他们用和平手段无法实现自己的要求。只有允许全体社会成员都参与到民主制度之中,才能取得社会和平。而这意味着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
另一项考虑同样推动着自由主义追求这种平等。只有生产资料的占有者是懂得如何最好地利用它们的人,对社会才最为有利。由门第造成的法权等级使生产资料与最佳管理者分离。我们都知道,在自由主义的斗争中,首先是在解放农奴的斗争中,这一观点发挥着怎样的作用。这是让自由主义喜欢平等观念的最朴实的现成理由。当然,自由主义十分清楚,在某些情形下,法律面前的平等可能变得对个人极具压迫性;因为一人之利可能是他人之害;自由主义的平等观说到底是建立在对社会的关切上,那些迎合个人敏感情绪的考虑必须抛弃。如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法律是为社会的目的而存在,个人必须服从它,因为个人的目标只有在社会中并通过社会才能实现。
如果对法律制度做出另外的理解,如果使它成为一些新权利的基础,不惜以社会合作的目标的落空为代价都要实现这些权利,那就是误解了法律制度的内涵。自由主义所创立的平等是法律面前的平等,它从未追求过更多的东西。因此从自由主义的观点看,主张真正的平等是通过平均分配商品实现收入完全的平等,从而指责自由主义的平等不充分,是毫无道理的。
然而,正是这种平等原则,博得了那些在财富的平均分配中有望得多失寡的人的喝彩。这是政治煽动家的沃土。煽动穷人仇富心理的人,定能听众如云。民主政治为这种尽管隐蔽但无时无处不在的精神创造了最适宜的初步条件。(原注:就此而言,可以像鲍尔曼那样说:“民主乃嫉妒之谓”。)过去的所有民主国家都是毁在这一点上。我们这个时代的民主也正在奔向同样的下场。
奇怪的是,正是这种只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看待平等,有助于社会实现其社会目标为条件实现平等的观点,却被称为反社会的;而那种不计后果,一味坚持平等是指在国民收入中享有平等份额权利的观点,却被推崇为唯一具有社会关怀的观点。在公元前4世纪的希腊城邦国家,公民自认为是全体臣民的财产的主人,他们傲慢地要求自己的份额,就像股东索取红利一样。埃斯基涅斯(译注:Aeschines, 公元前 389-前314年,雅典著名的政治家和演说家, 后因 在公民大会上败诉而离开雅典。)在谈到这种瓜分公共财产和侵犯私有财产的风俗时评论道:“希腊人从城邦公民大会出来时,不像是走出一场政治集会,倒像是走出一个完成了利润分配的合伙人会议。”毋庸讳言,今天的老百姓也倾向于把国家视为一个获取尽量多的收入的来源。
但是,这种平等观不一定以民主观念为先导,不应认为它的正确性先验地高于任何其他社会生活原则。在对它做出判断之前,必须搞清楚它的作用。它在民众中广受欢迎,从而在民主国家极易得到认可,但这并不能使之成为民主的基本原则,也不能免于理论家们的详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