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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u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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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8 16:16:18

Ksuj on Nostr: #TikTok禁令# #TikTok禁令将交由特朗普决定# ...

#TikTok禁令#

#TikTok禁令将交由特朗普决定#

TikTok在美国真的没救了?

1. 前几天,TikTok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庭审,需要回答底下几个环环相扣的问题:

A. 要求1月19日之前,“TikTok要么卖、要么关”的法案是不是涉及宪法第一修正案(本案主要关于言论自由)?

B. 如果关于第一修正案,那么一个被字节跳动100%控股的美国公司(TikTok美国),能不能享受言论自由权?

C. 美国的国家安全,是不是一个“压倒性的国家利益”,可以作为压制言论自由的理由?

D. 中国怎么就通过TikTok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了??

E. 为什么“卖给外国(其实是剥离字节原有算法)”就是把TikTok逼上绝路了?

F. 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延迟这个法案的生效,给特朗普留个缓兵之计?

G. 万一法案真的生效了,天真的就塌了吗?

2. 由于这个法案是罕见的国会两党共同通过的,而且TikTok还在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先输了官司(判决认为这个法案确实涉及第一修正案,但这法案完全符合审查标准,略略略)。所以,这个官司在最高法院并不好打。最高法院开庭结束后,很多评论认为大法官普遍显得可能判TikTok败诉。这个确实存在,因为就是打逆风球。但我个人感觉,TikTok的律师表现得并不很差,已经非常尽力了。

3. 由于1月19日就要生效,所以这次TikTok同时抛出两个诉求:第一,希望直接论证法案违宪无效;第二,哪怕实现不了这个目的,也先争取最高法院给一个延缓生效的宽限期。

4. 为什么双方要纠结“第一修正案”?因为美国对言论自由很重视,如果一个法案涉及侵犯言论自由,它就需要有很高的标准才能被认为合宪。之前介绍过,如果一个法案被认为触犯第一修正案,但法案不针对某种具体内容,它需要通过法院的“中等审查”;如果法案被认为直接针对内容进行管制,那么审查标准就是“严苛审查”——具体说,就是这个法案要证明存在一种“压倒性国家利益”,必须要去管制某些言论;而且,这种管制需要非常克制、具体,不能一锅端地搞懒政。

5. 由此可见,TikTok肯定会据理力争,这部法案不但涉及了第一修正案,而且属于针对内容的,需要进行“严苛审查”,而且,它通不过严苛审查。

6. 这里先要回答第一个问题:言论自由?你一个UGC平台,内容又不是你自己创作的,有毛线的言论自由?

7. TikTok做了两手准备。它自己起诉了美国政府,同时,还有几个网红也聘请律师起诉了。用户言论自由被这个法案侵犯,很容易理解对吧?

8. 但TikTok自己的“言论”是什么呢?哈哈哈,很妙的思路——TikTok律师说:“我们的言论,就是我们的算法。”

9. TikTok说,我们是一个算法推荐平台,每个用户能够优先看到什么内容,来自于我们的算法。这就好像一份报纸,主编决定头版放什么,这也是一种态度(哪怕文章不是这个报社写的)。你们法案要求我限期剥离字节开发的算法,侵犯了我的言论自由。

10. 平心而论,这不是一种异想天开,而且去年最高法院另一个判决的主旨:社交媒体平台,是否有权限流、封号?社交媒体平台抗辩的理由就是,我封杀谁、屏蔽谁、限流谁,也是我们的一种态度,是我们的言论。要是某个州禁止我们这么做,就是侵犯了平台的第一修正案权利。在审TikTok案件时,巴雷特大法官也提到了这个判决,看起来她是认这个逻辑的。

11. 那么问题来了:假设这确实涉及言论自由,而且TikTok作为一家美国公司,看起来也确实享有第一修正案权利。但是,它100%由一家中国公司持股(甚至泼脏水说它受东大政府控制),这应该“刺破公司独立性面纱”吗?

12. TikTok律师这时举了一个特别缺德的例子哈哈:我们认为,这种情况,TikTok仍然享有第一修正案权利。咱们假设啊,贝佐斯的孩子在中国被绑架了,东大要求贝佐斯安排《华盛顿邮报》登某些内容。这时,难道咱们美国政府就能跑去说:“你们《华邮》已经脏了,要么卖给别人,要么就关门吧!”

13. 贝佐斯估计心里有一万头草泥马奔过:马斯克和他旗下的推特X难道不是更好的例子吗??我在上海又没有工厂?!我妈又没开小红书账号?!!

14. 大法官反问律师:“那你觉得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律师说:你就发个预警通知就好了——我们受到了某些要胁,所以希望各位读者擦亮眼睛、甄别内容。戈萨奇大法官后来也提问美国司法部律师时说:“我们一直以来的共识,难道不是——对付某些言论最好的办法,是提出相反言论(而不是压制言论)么?”

15. 即便认定法案涉及第一修正案,TikTok也不是躺赢。只要司法部律师证明,这部法案保护了美国某种“压倒性国家利益”,并且这部法案的措施非常克制,不是一锅端的横扫型粗暴搞法。

16. 被告——美国政府——律师的论点是:美国国家安全就是这里的“压倒性国家利益”,而东大侵犯它的方式是——“暗中操控内容”。

17. 卡根大法官问:这我就不懂了……你说的某国“暗中”是指什么意思呢?(律师说,就是不太清楚他们怎么操控的,但背后他们肯定在操控)呃……根据我对目前app的粗浅理解,算法可不都这样吗???都有个“黑盒子”机制啊。

18. 《纽约时报》事后有个评论,非常中肯:TikTok被摁头的主要原因是“收集用户数据,通过算法操控内容”。讽刺的是,过去几年里,这些不也都是Facebook他们几个在参议院听证会上被敲打的原因吗?它们怎么没事儿?

19. 当然,美国政府律师这里有个区分还是比较有力的:内外有别。我们容忍科技公司这么搞,但不容忍外国在背后这么搞。换个美国公司,换个美国算法,马照跑,舞照跳,老乡们别跑。

20. 这就涉及下一个问题了:这个算法为什么就不能换一家搞呢?

21. 这也是整个案子里对TikTok最不利的点。无论是美国人装睡,还是大法官不懂科技,反正他们有个疑问:法案没有说要搞死你们啊?只是说你们换个东家、换个算法不就完了吗?

22. TikTok律师的打法我觉得属于“死马当活马医”的最优选了——我主要不跟你讨论这个方案对我到底致命不致命,我要反问一句:“凭什么啊?”这就好像去买酱油,某个商店要求必须带身份证原件。如果售货员跟你说:“你家又不远,你去拿一趟怕什么呢?”你应该的反应是:“我为什么需要做这件事?”

23. TikTok律师死死咬住之前的逻辑:这是个针对内容的法案——它需要通过“严苛审查”——你那所谓的“压倒性国家利益”根本是狗屁——所以压根就不应该生效——所以不管是卖还是关还是别的什么,都是对良民言论者的“不合理负担”。

24. 当然,TikTok还是论述了一下为什么算法搬家是个几乎不可能的事儿。因为中国政府不愿意源代码出售(“咱们美国也禁止某些核心技术出境”)、工程师团队特别全球化地分散,等你另起炉灶,这个平台绝对完全变样了。

25. 阿利托大法官还很好奇地问了TT网红律师:“你的客户换个平台不就行了吗?”律师:“这个真不行……网红是有生态的,不瞒您说,我们有客户试着在别的平台起号,效果很拉胯。”

26. 但我感觉大法官们有点“何不食肉糜”。巴雷特大法官就说:“我算明白了。所以你们不是不能分拆,你们只是觉得无法重建一个TikTok”(嗯,你们不是不能不打麻药截肢,只是有点怕疼)

27. 稍微提两句这两天TikTok Refugee跑到小红书的事。之前有人问:字节海外有个类似小红书的产品Lemon8,为什么他们不去?因为很简单,封TikTok的法案针对所有字节、TikTok旗下的产品。

28. 那么,假如1月19日来了,到底会发生什么?

29. TikTok律师说得非常明确:“灭顶之灾。”这里也有朋友一直纳闷:如果那天来了,事情没有转机,不就是应用商店下架吗?但之前的用户该怎么用还能怎么用啊?就跟当年滴滴似的。

30. 但实际上,TikTok律师说,这个法案还禁止任何外部服务商向它提供服务。断水断电一起来。这也是为什么一直传言,TikTok的后备方案是,那天万一来临,直接关。

31. 不过,政府律师一直劝说大法官们:不是啊,别听他们瞎说,没有那么可怕,而且你卖了就好了嘛。言下之意是,不用考虑给他们宽限期,因为1月19日没那么痛苦,忍一下就过去了。

32. 所以,大法官也把这个问题抛给了双方律师:你们觉得,我们法院有没有权力去抬高枪口一寸,给TikTok一个宽限期啊?

33. 司法部律师斩钉截铁:“没有,这个真没有。”原告两位律师都说,你们当然有了,因为这个法案违宪啊,万一实行了几天发现不该实行,那就覆水难收了。(我估计他们心里话:“总统的无限豁免权你们都敢给,现在搁这演呢?”)

34. 美国最高法院最疑难案件一般审完了都得研究半年才能出判决。但这次基本上两天之内就必须见分晓了。有一种可能,是实在对这个案子本质的宪法问题来不及讨论,但先发一个这几年很常见的禁令,说事关重大,不宜操之过急,这个法案先暂停生效,等我们审明白了再说。但更有一种可能,是他们九个觉得,历史的车轮该怎么往前滚,就先往前滚吧。

35. 现在唯一的变数是:拜登作为法案生效时的在任总统,是不是愿意行使“延缓法案生效”的权力?

#百乐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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