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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霸凌?预谋作案?6问邯郸初中生遇害案】近日,河北邯郸一初中生遇害案备受关注。由于嫌疑人与被害人均是未成年人,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判罚再次成为讨论焦点。而关于本案的细节,警方也于近日有所披露。媒体整理了6个问题,对该案进行深度解读。
问题一:尸检工作进展如何?河北邯郸肥乡区警方表示,案发后,肥乡区公安分局迅速启动了命案侦破机制,成立了由60多人组成的专案组侦办此案。目前,尸检已结束。
问题二:网传受害人被埋的坑深两米,是否有成年人协助作案?针对网络上的“受害人被埋的坑深两米”“是否有家长协助作案”等猜测,警方作出了明确回应。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分局政工监督室主任李亚峰表示,经技术部门勘验,坑深只有0.56米,也就是56厘米。所以说坑深两米多,网上说有大人参与是不属实的。
问题三:是否为故意作案?警方表示,经过连日来的侦查,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为掩埋尸体,犯罪嫌疑人分两次在废弃大棚进行了挖掘。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分局政工监督室主任李亚峰介绍,第一天(3月9日)挖过一次,然后到案发当天又在现场挖了一次。
问题四:受害人生前是否遭受校园霸凌?受害人王某某生前就读于肥乡区旧店中学。校长李安敬提供了被害人生前与3名犯罪嫌疑人在校园内的视频监控截图。“他们四个人经常一起玩,未发现有霸凌现象。”李安敬表示,目前还不知道最终的官方结论是怎样的。此外,受害人王某某的班主任韩老师称,王某某生前与3名犯罪嫌疑人关系很好,在日常中也未发现有校园霸凌。
针对学校的回应,记者联系到一位被害人家属,该家属称:不认可学校的上述说法。此前,王某某父亲也表示,孩子生前在旧店中学上学时,疑似遭受过同学的霸凌。
问题五:嫌疑人、监护人及校方担责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平等适用刑法、罪刑相适应这三个原则,虽然“罪责自负”没有写进去,但在法律实践中,这已经是不言而喻的法律准则;与罪责自负原则相对立的,是我国古代的株连和连坐制度:一人谋反,株连九族;一人犯罪,亲友邻里连坐。他说,在今日法治社会,株连、连坐制度那种“一人犯罪,牵连家人”的观念已经完全不适应现代社会进步。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春雨认为,三名初中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父母,依法对其孩子应有抚养、教育、管理的责任,因孩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其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他认为,学校负有教育和管理职责,如果校方在日常管理中,没有及时发现并阻止关于被害人的校园欺凌行为,最终造成悲剧的发生,那么在本案中,如被害人的死亡是校园欺凌行为的延续和必然结果,学校可能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问题六:追究未成年凶手刑事责任吗?新京报记者从公安部门获悉,本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均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判处死刑是不可能的”,律师吴少博说,“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负刑事责任的时候,有个基本原则,就是我们刑法明文规定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我们的刑法第四十九条也明文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应该适应社会变化,一方面是要惩罚犯罪分子、平复被害人创伤情绪、维护社会正义,另一方面是能预防犯罪,要向社会成员传递出这样一个信念:犯罪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不能因为年龄等原因而成为例外。“但立法是一个酝酿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既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又要兼顾公众的情绪。法律在经验中不断取得完善。”阮齐林说。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 https://3g.k.sohu.com/t/n774008486
https://weibo.com/5890672121/O5KfLnE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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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尸检工作进展如何?河北邯郸肥乡区警方表示,案发后,肥乡区公安分局迅速启动了命案侦破机制,成立了由60多人组成的专案组侦办此案。目前,尸检已结束。
问题二:网传受害人被埋的坑深两米,是否有成年人协助作案?针对网络上的“受害人被埋的坑深两米”“是否有家长协助作案”等猜测,警方作出了明确回应。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分局政工监督室主任李亚峰表示,经技术部门勘验,坑深只有0.56米,也就是56厘米。所以说坑深两米多,网上说有大人参与是不属实的。
问题三:是否为故意作案?警方表示,经过连日来的侦查,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为掩埋尸体,犯罪嫌疑人分两次在废弃大棚进行了挖掘。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分局政工监督室主任李亚峰介绍,第一天(3月9日)挖过一次,然后到案发当天又在现场挖了一次。
问题四:受害人生前是否遭受校园霸凌?受害人王某某生前就读于肥乡区旧店中学。校长李安敬提供了被害人生前与3名犯罪嫌疑人在校园内的视频监控截图。“他们四个人经常一起玩,未发现有霸凌现象。”李安敬表示,目前还不知道最终的官方结论是怎样的。此外,受害人王某某的班主任韩老师称,王某某生前与3名犯罪嫌疑人关系很好,在日常中也未发现有校园霸凌。
针对学校的回应,记者联系到一位被害人家属,该家属称:不认可学校的上述说法。此前,王某某父亲也表示,孩子生前在旧店中学上学时,疑似遭受过同学的霸凌。
问题五:嫌疑人、监护人及校方担责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平等适用刑法、罪刑相适应这三个原则,虽然“罪责自负”没有写进去,但在法律实践中,这已经是不言而喻的法律准则;与罪责自负原则相对立的,是我国古代的株连和连坐制度:一人谋反,株连九族;一人犯罪,亲友邻里连坐。他说,在今日法治社会,株连、连坐制度那种“一人犯罪,牵连家人”的观念已经完全不适应现代社会进步。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春雨认为,三名初中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父母,依法对其孩子应有抚养、教育、管理的责任,因孩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其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他认为,学校负有教育和管理职责,如果校方在日常管理中,没有及时发现并阻止关于被害人的校园欺凌行为,最终造成悲剧的发生,那么在本案中,如被害人的死亡是校园欺凌行为的延续和必然结果,学校可能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问题六:追究未成年凶手刑事责任吗?新京报记者从公安部门获悉,本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均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判处死刑是不可能的”,律师吴少博说,“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负刑事责任的时候,有个基本原则,就是我们刑法明文规定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我们的刑法第四十九条也明文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应该适应社会变化,一方面是要惩罚犯罪分子、平复被害人创伤情绪、维护社会正义,另一方面是能预防犯罪,要向社会成员传递出这样一个信念:犯罪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不能因为年龄等原因而成为例外。“但立法是一个酝酿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既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又要兼顾公众的情绪。法律在经验中不断取得完善。”阮齐林说。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 https://3g.k.sohu.com/t/n774008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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